商標被許可人的權利和義務
一般地講,商標使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是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,他們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他們之間依法自行設立的,規(guī)定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之中。在實踐中,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:
被許可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、地域范圍內使用約定的注冊商標;對于獨占許可的,監(jiān)督許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許可商標;對于排他許可的,監(jiān)督許可人不再將被許可商標許可他人使用。被許可人有繳納商標許可使用費的義務,有不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和限制使用被許可商標的義務,發(fā)現(xiàn)商標的侵權行為,被許可人應當及時通知并協(xié)助許可人查處商標侵權。
另外,根據《商標法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: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,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。許可人應當監(jiān)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,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。
